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306执保1154号
申请人:淄博昊伟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309国道周村段姜萌路路口西600米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6555207056C。
法定代表人:王兰翠,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9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
申请人淄博昊伟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8日作出(2022)鲁0306财保32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在各银行账户内存款127500.00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在各银行账户内存款127500.00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方力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侯庆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