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306执保341号
申请人:山东宝山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岭子镇***5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2164204827Q。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淄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经济开发区联通路3009号创业创新梦工厂办公楼2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10MA3Q9KW2X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银雀山路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1682510225。
法定代表人:***,董事。
被申请人:淄博昊伟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区309国道*****路路口西600米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6555207056C。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经理。
被申请人:青岛兴沃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380号4号楼办公4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MA944BUL1W。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人山东宝山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淄博**置业有限公司、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淄博昊伟混凝土有限公司、青岛兴沃建材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3日作出(2023)鲁0306财保26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淄博**置业有限公司、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淄博昊伟混凝土有限公司、青岛兴沃建材有限公司在各银行账户内存款1004278.00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淄博**置业有限公司、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淄博昊伟混凝土有限公司、青岛兴沃建材有限公司在各银行账户内存款1004278.00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