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06民初3535号
原告:淄博昊伟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北郊镇北旺村**路路口西600米路南。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76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
原告淄博昊伟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3日立案。原告淄博昊伟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淄博昊伟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 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