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108民初6077号
原告: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东流路700号2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685810195B。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玉洁,公司员工。
被告:太原市微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高新区长治路303号1幢07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6898541953。
法定代表人:段亮。
被告:段亮,男,1976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
原告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太原市微舞科技有限公司、段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立案,后原告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02元,减半收取8751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3751元,由原告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田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