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海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海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渝01民终120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海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大杨公桥104号附6号16-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686228471A。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奇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4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上诉人重庆海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豪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6)渝0112民初194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海豪公司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海豪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海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重庆海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颖
审判员***
审判员***

二○二○一七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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