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海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许冰重庆海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51民初6169号
原告:***,女,汉族,1974年11月21日出生,重庆市渝中区人,住重庆市渝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渝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0年10月4日出生,重庆市江津区人,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告:重庆海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大杨公桥104号附6号16-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686228471A。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重庆海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立案受理。***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13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娄孝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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