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海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重庆海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06民初354号
原告***,女,1975年5月2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盈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海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大杨公桥104号附6号16-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686228471A。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重庆海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应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交纳5元。本院向原告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后,原告未按期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张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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