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403民初1497号
原告:***,男,1972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五华县。
被告:广东建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9。
法定代表人:郑康龙。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广东建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因被告已支付货款。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负担250元。
审判员 赵立文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林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