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403民初156号
原告:珠海市永旺好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江湾中路107号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MA53H2GL0Y。
法定代表人:岳志全,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仲荣,广东大同(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译方,广东大同(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建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担杆镇伶宾路5号126之一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0567741529。
法定代表人:郑康龙。
被告:中山市金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坦洲镇界狮南路65号丽珠花园45卡之二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84887032Y。
法定代表人:冯志国。
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市永旺好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建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山市金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珠海市永旺好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珠海市永旺好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珠海市永旺好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3,742元,减半收取计11,871元(原告珠海市永旺好建材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珠海市永旺好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董 凯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梁雅婷
附:裁判依据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