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建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珠海市斗门三禾广告制作有限公司,广东建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0403民初1015号
原告:***,男,1978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党全胜,广东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珠海市斗门三禾广告制作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斗门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人和(珠海)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建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沿河东路399号(钰海名门)二层10号商铺A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男,1979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
原告***与被告珠海市斗门三禾广告制作有限公司、广东建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4月25日立案受理后,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当转入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七)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附:裁判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七)项下列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
(七)其他不适宜简易程序的案件。.
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前作出裁定并将合议庭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