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标煌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郅荣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昆明标煌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峨山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云0426民初777号
原告:云南郅荣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研和工业园区峨山双小片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26069826388H。
法定代表人:**,男,1962年11月7日生,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文,云南星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昆明标煌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春城路东侧国贸中心正对面银海国贸花园12幢11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799874613L。
法定代表人:申恬静。
被告:***,男,1963年5月10日生。
原告云南郅荣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昆明标煌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立案。2019年12月6日,原告云南郅荣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需要先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郅荣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445元,减半收取计3722.50元,由原告云南郅荣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李丹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