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泰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南县大地砖业有限公司、昆明泰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2627民初4958号
原告:广南县大地砖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广南县曙光乡空山村民委员会董角小组。
法定代表人:何志海,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宁跃,广南县莲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昆明泰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天宇盛苑******。
法定代表人:段晓东,系总经理。
被告:昆明泰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畴分公司,住所地云南,住所地云南省西畴县兴街镇**开发云南西畴机动车交易中心******>
法定代表人:段明华,系总经理。
被告:陈友,男,1975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西畴县。
原告广南县大地砖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昆明泰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昆明泰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畴分公司、陈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6日立案。原告广南县大地砖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广南县大地砖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荣强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宋代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