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云2532财保1号
申请人:河口长晟坤源商砼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口县国际商贸城A-5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32L6872768XQ。
法定代表人:吴耀南,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云南中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昆明市滇池度假区滇池印象花园一期26幢1至3层2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6885617963。
法定代表人:何学华,职务:总经理。
申请人河口长晟坤源商砼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云南中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752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保全。申请人河口长晟坤源商砼有限公司同时提供了其公司所有的云G×××××、云G×××××、云G×××××、云G×××××四辆汽车作为财产保全申请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口长晟坤源商砼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云南中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752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保全。
二、对申请人河口长晟坤源商砼有限公司名下的云G×××××、云G×××××、云G×××××、云G×××××四辆汽车予以查封保全。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河口长晟坤源商砼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盛军
二〇一九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朱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