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程成、***、云南中平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6-17
云南省盈江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盈执字第255号
申请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程成,男。
被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云南中平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关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程成、***、云南中平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云南省盈江县人民法院(2014)盈民初字第197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程成、***、云南中平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付款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59627.50元、执行费794元。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车辆、工商、土地、房产、金融机构等职能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程成、***、云南中平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在本辖区内暂时无可供执行之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之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盈江县人民法院(2015)盈执字第25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