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盈江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云3123执恢37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3年2月10日生,住四川省邻水县。
被执行人程成,男,汉族,1967年1月20日生,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垫江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52年7月22日生,现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
被执行人云南中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
关于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程成、***、云南中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云南省盈江县(2014)盈民初字第1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程成、***、云南中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程成、***、云南中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终结(2015)盈执字第25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现本院发现被执行人云南中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职权恢复强制执行,执行标的额59628元。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云南中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向本院交纳执行款59628元及执行费794元,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已履行完毕。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云南省盈江县(2014)盈民初字第19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