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云25民初358号
原告:河口创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住所:红河州河口县泛亚铁路拆迁安置房河口农场八队7幢7-8号。
法定代表人:马平安。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龙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云南中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昆明市滇池度假区滇池印象花园一期26幢1至3层2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云南新河旅游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红河州河口县新河高速公路北山服务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河口创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中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云南新河旅游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立案。原告河口创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口创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口创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0073元,减半收取65036元,由原告河口创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谭延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