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路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长春市路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吉0192执48号
申请执行人长春市路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申请执行人长春市路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2017年11月24日法院做出的(2017)吉0192民初4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长春市路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2017年12月25日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于2018年1月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支付了执行费,申请执行人来院办理了领取执行回款手续并表示对该案件无其他执行异议,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7)吉0192民初48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审判长  庄永森
审判员  孟 珍
审判员  吴艳民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 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