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美奇奥科技有限公司

云南美奇奥科技有限公司、某某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云01民终506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美奇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学府路远建商务大厦18楼。
法定代表人:吴永春,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婕,女,1983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安宁市。
上诉人云南美奇奥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婕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2017)云0102民初136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云南美奇奥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7日以其决定按照一审判决结果执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云南美奇奥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上诉,是对其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意思表示真实,亦不存在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云南美奇奥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云南美奇奥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陈红
审判员方云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九日
法官助理张霞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