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2801民初1911号
原告:云南美奇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莲花池志远城市综合远建商务大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2550104736K
法定代表人:吴永春,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声松,云南衡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明世,云南衡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西双版纳坤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景洪市,住所:景洪市宣慰大道********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800550119313D
法定代表人:谢金林,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鸿,云南律政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云南美奇奥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双版纳坤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云南美奇奥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美奇奥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3991元,减半收取6996元,由原告云南美奇奥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 燕
人民陪审员 邹 雯
人民陪审员 宋泽芬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罗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