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普洱市思茅区渝川水泥制品厂与云南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802民初2234号
原告:普洱市思茅区渝川水泥制品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802MA6M0M2B0H)。
住址: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老磨思路收费站以上两公里处。
经营者:陈莉,女,1981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成都市人,现住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
被告:云南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587360733G)。
住址:云南省昆明市高新区新发村鼎易天城9幢第15-16层A1504号。
法定代表人:王春艳,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普洱市思茅区渝川水泥制品厂与被告云南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2021年7月16日,原告普洱市思茅区渝川水泥制品厂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系自行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普洱市思茅区渝川水泥制品厂撤回对被告云南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06元,减半收取453元,由原告普洱市思茅区渝川水泥制品厂负担。
审判员  黄舜明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白会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