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等合伙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芒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3103民初367号
原告:***,男,汉族,1977年10月20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
原告:***,男,汉族,1975年11月16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青,云南星震(芒市)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人中,云南星震(芒市)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1969年7月2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县,现住云南省德宏州芒市。
被告:孙伦齐,男,汉族,1975年6月1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现住云南省德宏州芒市芒市。
第三人:芒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芒市白象街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33103MB0Q641040。
负责人:方二所旺。
第三人:云南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标),住所云南省昆明市高新区新发村鼎易天城9幢第15-16层A15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587360733G。
法定代表人:王春艳,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第三人:曲靖市大承建工有限责任公司(三标),住所云南省曲靖市南片区广电大楼旁广电花园10幢第-1层商铺-P10-2B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00731231160C。
法定代表人:高春仙,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第三人:云南百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云南晟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标),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世纪城迎春苑3幢2单元11C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216738151M。
法定代表人:方国林,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第三人:云南宏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芒市分公司(七标),住所云南省德宏州芒市勐戛镇勐戛村委会第一村民小组二小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3103MA6N8UXB4M。
负责人:杨向东。
第三人:云南景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八标),住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滇池康桥小区四-B期23幢7楼7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0965292318。
法定代表人:马啟翥,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第三人:禹玉龙,男,汉族,1959年4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江安县。
原告***、***与被告***、孙伦齐,第三人芒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云南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标)、曲靖市大承建工有限责任公司(三标)、云南百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标)、云南宏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芒市分公司(七标)、云南景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八标)、禹玉龙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陈慧转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哏小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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