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云0381执保232号之二
申请人:***,男,汉族,1974年2月13日,住重庆市万州区,联系电话:173××******。
被申请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587340733G
住址:昆明市高新区新发村贸易天城9幢第15-16层A1504号
法定代表人:王春艳职务:执行董事
、135××××****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业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610000.00元存款进行冻结,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53×××08_1的账户中610000.00元人民币存款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期限自2021年8月9日起至2022年8月9日止。冻结期间不得支取或者转移该财产。
保全费5000.00元由***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兴学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周 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