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云0125民初1144号
原告:***,男,1962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宜良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娜,云南雁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千秋农田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阳宗海风景名胜区汤池街道草甸社区草甸街永和路。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云南千秋农田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