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拓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祥云尔海金沙旅游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云南拓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云2923民初1214号

原告:祥云尔海金沙旅游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祥云县祥城镇财富路东侧龙凤街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923077613542G。

法定代表人:徐树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强,云南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拓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祥云县祥城镇清红路2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589616798Y。

法定代表人:朱瑜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雪松、李梦雪,云南辉进波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祥云尔海金沙旅游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云南拓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9年5月27日立案受理后,于2019年7月1日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祥云尔海金沙旅游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强,被告云南拓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雪松、李梦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祥云尔海金沙旅游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归还向原告公司的借款本金4613610元;二、判令被告支付借款期间按照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4557698.63元;三、判令被告继续支付借款本金4613610元以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自2019年5月21日起至款项付清为止;四、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告祥云尔海金沙旅游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分别于2014年8月26日、2014年11月与被告云南拓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祥云生态城·飞虎美食广场营销中心主体工程合同书》及《装修施工合同》,约定由云南拓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金沙地产公司投资的祥云生态城·飞虎美食广场营销中心主体工程建设及一楼、三楼装修,当时拓翼公司为了承揽工程,满口承诺自己垫资建设,不需要金沙地产公司支付工程进度款。工程开工后不久,拓翼公司即提出自己无能力垫资,于是多次向原告公司借款,自2014年11月21日至2016年6月30日期间,被告公司合计借款20740782元,其中2014年11月21日、2014年12月19日分两次借支工程款共150万元,其余为普通借款。在此期间,被告公司分别于2015年12月3日还款20万元,2016年8月12日还款360万元,2016年11月21日退回工程款150万元、还款10827172元,尚欠借款本金4613610元,均未按照约定支付利息。为维护自身权益,现原告诉至本院。

被告云南拓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辩称,一、原告诉称的“借款”实际是原告向祥云县恒通建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借款的形式拨付的“祥云生态城·飞虎美食广场”一期工程的工程款。第一,恒通公司通过招投标的方式于2016年1月9日与尔海金沙签订四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二、三、四标段),由恒通公司承建尔海金沙投资开发的“祥云生态城·飞虎美食广场”一期建设工程。白子生当时系拓翼公司股东,由于拓翼公司之前承包并顺利施工完成了“祥云生态城·飞虎美食广场”营销中心项目,故恒通公司以拓翼公司与白子生的名义向尔海金沙申请的借款,实际是一期工程项目的工程款。在拓翼公司与白子生出具给尔海金沙的借款申请或借条上,都记载了完成一期工程产值的情况,说明“借款”是尔海金沙根据一期工程施工完成的产值情况来审批的,因此,“借款”实际上是恒通公司一期工程的工程款。第二,恒通公司与尔海金沙于2017年8月31日签订了《祥云生态城·飞虎美食广场一期工程补偿协议书》,其中第四条第五项约定:“由于之前甲方(尔海金沙)支付的工程款存在以借款的方式、抵扣购房款的方式进行过支付,后续款项支付的过程中乙方(恒通公司)需配合甲方完善相关财务流程和拨付手续,并开具对应的发票。”另外,从双方往来的工程联系函中,也能反映出尔海金沙以借款的方式向恒通公司拨付工程款的事实;第三,在大理中院受理的(2018)云29民初141号“祥云尔海金沙旅游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祥云县恒通建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庭审中,尔海金沙向法庭提交了一份拨付工程款明细表,证明已经向恒通公司支付了工程款总计119559749元,该数额包含了以拓翼公司和白子生的名义向尔海金沙所借的所有款项,对该证据及数额恒通公司当天予以认可,法院判决书也予以采信。综上,尔海金沙向拓翼公司主张的所谓“借款”,实际是尔海金沙向恒通公司以借款方式拨付的“祥云生态城·飞虎美食广场”一期工程的工程款,尔海金沙在其与恒通公司争议的(2018)云29民初141号案件中,将所有借款主张为支付给恒通公司的工程款,已得到双方当事人认可,并经法院认定,其主张应当受到生效判决的约束,现尔海金沙又以借款将其中部分款项抽出来向拓翼公司进行主张,完全没有理由。

二、拓翼公司与白子生向尔海金沙所借所有款项,扣除已经归还的部分,其余借款已经全部计入尔海金沙拨付给恒通公司的工程款中。拓翼公司与白子生向尔海金沙借支的工程款总额为31820305元,还款16262172元,其中拓翼公司还款为11240782元,白子生还款为5021390元,其余借支款项15558133元,已经全部计入尔海金沙拨付给恒通公司的工程款中,加上尔海金沙向恒通公司账号拨付的工程款104061616元,尔海金沙总共向恒通公司拨付的工程款为119619749元,该数额应减去2016年2月6日115万元借款中尔海金沙应当承担的6万,实际尔海金沙向恒通公司拨付工程款为119559749元,与尔海金沙在其与恒通公司一案中举证的拨付工程款数额完全吻合。

三、尔海金沙此次起诉完全是“断章取义”,目的在于拖延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其对拓翼公司支付工程款的义务,是恶意诉讼。2018年12月26日,祥云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云2923民初15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尔海金沙支付拓翼公司工程款4694928.96元,本案经二审审理维持原判,已发生法律效力,现已进入执行程序。尔海金沙明知拓翼公司和白子生所借款项,实际为以借款形式向恒通公司拨付的工程款,该事实已经一期工程的双方当事人认可,并经生效判决所确认,却还将其中部分“借条”与“借款申请”作为证据向法院起诉,要求拓翼公司还款,其根本目的在于拖延履行其对拓翼公司支付工程款的义务。

综上,尔海金沙向拓翼公司主张的所谓“借款”,实际是尔海金沙向恒通公司拨付的“祥云生态城·飞虎美食广场”一期工程的工程款,其起诉的目的在于拖延履行其对拓翼公司支付工程款的义务。故原告的诉讼请求完全不能成立,请求查明案件事实,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为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原告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A1、原告营业执照复印件2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原告公司登记情况及具备诉讼主体资格;A2、营销中心主体工程合同书复印件1份,证明原告与被告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的情况;A3、装修施工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原告与被告签订装修合同的情况;A4、授权委托书复印件1份,证明被告委托白子生代理公司实施营销中心工程;A5、借条复印件、收条复印件、收款凭证复印件共38份,证明2014年11月21日至2016年6月30日期间,被告公司合计向原告借支工程款及借款20740782元的事实;A6、还款凭证复印件11份,证明被告公司于2015年12月3日还款20万元,2016年8月12日还款360万元,2016年11月21日退回工程款150万元、还款10827172元,总计还款16262171元的情况;A7、竣工结算书复印件3份,证明①履行合同的时间,营销中心主体工程和装修工程时间是2018年9月1日;②原告主张的借款事实上作为工程款向法庭提出来过,法院审查后认为其不是拨付的工程款,故原告对该工程款另案主张;A8、授权委托书原件2份,证明①2016年3月23日由被告公司委托白子生作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代表公司办理借款事宜,被告公司承诺承担产生的所有法律责任;②2016年4月13日,被告委托高学琴作为代理人办理借款事宜,并承诺承担产生的所有法律责任。需要说明的是,借款申请及凭证上有白子生及高学琴的签字,其均有被告公司的授权。

被告云南拓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B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被告公司的主体资格;B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情况;B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4份、授权委托书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复印件1份、白子生身份证复印件1份、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8)云29民初141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1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云民终211号民事裁定书复印件1份、拨付工程款明细复印件2份,证明①恒通公司承建尔海金沙开发的“祥云生态城·飞虎美食广场”一期工程,双方于2016年1月9日签订四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恒通公司委托白子生全权处理一期工程项目的一切事务;②尔海金沙向恒通公司总共拨付工程款119559749元,其中以借款方式拨付工程款31760305元;B4、银行进账单复印件74份、网上银行电子回单复印件1份,证明尔海金沙向恒通公司账号实际支付工程款104061616元;B5、收据复印件15张、银行进账单复印件24张、借款申请复印件1份、结算业务申请书复印件1份、富滇银行交易明细复印件1份、农业银行交易明细复印件2份、收条复印件2份、工程抵款证明复印件2份,证明恒通公司以白子生和拓翼公司的名义向尔海金沙借款31820305元;拓翼公司借款11240782元,白子生借款11653595元,买房款3925928元;B6、收据复印件6份、银行进账单复印件1份、农业银行回单复印件2份、农业银行客户收款入账通知复印件11张、农业银行个人业务凭证复印件1张、转账记录复印件3张,证明白子生和拓翼公司向尔海金沙归还借款合计16262171元,其中,拓翼公司还款11240782元,白子生还款5021390元;B7、“祥云生态城·飞虎美食城广场”一期工程补充协议书复印件1份、工作联系单复印件1份,证明尔海金沙以借款形式向恒通公司拨付工程款的事实;B8、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复印件1份,证明白子生曾系拓翼公司的股东,但已于2016年1月29日进行了变更登记,不再是拓翼公司股东。

经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A1-A4组证据三性及证明内容均无异议,但需要说明的是营销中心主体工程竣工日期是2014年11月29日,装修工程竣工日期为2015年1月21日,交付日期是2015年1月,以上事实已经祥云县人民法院(2018)云2923民初1523号民事判决书认定;对A5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内容不予认可,且认为达不到原告的举证目的。理由如下:1、通过原告提交的借条、收条和凭证只能计算出白子生的个人借款950万元,拓翼公司的借款为655万元,合计1615万元,无法得出原告主张的20740782元;2、所有的借款申请及借条上都记载了完成一期工程产值的情况,能够说明“借款”实际上是一期工程的工程款;对A6三性无异议,但需要说明的是原告举证证明还款16127172元,应加上2016年12月22日的还款13.5万元,故总计还款为16262172元;对A7三性无异议,但认为达不到原告的第二个证明内容;对A8三性无异议。原告对被告提交的B1-B2三性无异议;对B3中施工合同、授权委托书、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认为与本案无关联性;对中级、高级法院的两份民事判决书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认为达不到其举证目的;对拨付工程款明细表,认为该证据属于单方制作,不能作为有效证据;对B4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其与本案无关联性,原告与恒通公司的资金往来都是银行转账,且双方没有借贷关系;对B5真实性无异议,该证据包含本案借款和其他款项,超出部分与本案无关,达不到其举证目的,事实上恒通公司没有以白子生及拓翼公司的名义,也没有载明授权借款的事项;对B6三性均无异议;对B7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认为达不到其举证目的;对B8真实性无异议,证明目的无异议,但需要说明的是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股权转移后,并没有告知过原告公司,原告一直认为白子生系其公司的股东。

经审核,原、被告提交的A1-A8、B1-B2、B6、B8客观真实,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本院予以采信,并作为定案的证据使用。被告提交的B3组证据中的施工合同客观真实,来源合法,本院予以确认;中级、高级法院两份民事判决书及授权委托书客观真实,来源合法,但达不到其举证目的,本院不予确认;拨付款明细表系被告单方制作,本院不予确认;B4、B7组证据客观真实,但达不到其证明目的,本院不予确认;B5组证据本院结合其他在案证据进行综合认定。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案件事实:原告系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是旅游地产开发。被告系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是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水电水利工程、土石方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的设计与施工;工程设备租赁。2014年8月26日、2014年11月2日,原、被告签订了《祥云生态城·飞虎美食广场营销中心主体工程合同书》及《装修施工合同》,约定由被告承建金沙地产公司投资的祥云生态城·飞虎美食广场营销中心主体工程建设及一楼、三楼装修,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祥云生态城·飞虎美食广场”营销中心主体工程及装饰装修工程于2018年9月1日进行竣工结算。2014年11月21日,被告云南拓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出具《授权委托书》一份,表明被告委托白子生作为公司合法委托代理人,授权其代表公司进行“祥云·生态城”现场售楼部主体工程,并代表公司与原告进行磋商、签署文件和处理款项结算活动有关业务等内容。自2014年11月21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期间,被告向原告借支工程款150万元、普通借款19240782元,合计20740782元。部分借款时,白子生、高学琴及被告在《借款申请》《借条》《收条》等凭证上签字捺印(详见附件1)。2014年2月24日至2016年6月30日期间的13笔借款,原、被告双方约定了借款期限均为3个月,利息均为月利率3%。借款后,被告未按约定向原告支付利息。自2015年12月2日至2016年11月21日,白子生及被告向原告偿还了借支工程款150万元及普通借款16397171元,合计16262172元(详见附件2),剩余款项及部分利息至今未予偿还,现原告诉至法院。

另查明,白子生、高学琴原系被告公司股东,2016年1月11日被告公司作出《股东会决议》,将公司股东由白子生、高学琴变更为朱瑜秋、朱瑜斌,法定代表人变更为朱瑜斌,对上述变更事项已经进行工商登记变更。2016年1月9日,祥云县恒通建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原告签订了四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建了“祥云生态城·飞虎美食广场”一期工程。同日,祥云县恒通建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了《授权委托书》,委托白子生作为其委托代理人,授权其代理公司处理与工程相关的一切事务。

再查明:2016年3月23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授权委托书》,委托白子生作为公司合法委托代理人,授权其代表公司进行向原告办理借款事宜,并指定了白子生的银行账户。2016年4月13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授权委托书》,委托高学琴作为公司合法委托代理人,授权其代表公司进行向原告办理借款事宜,并指定了高学琴的银行账户。

本院认为:被告及被告的委托人白子生、高学琴向原告借款,原告同意借款并将款项交付至被告,原、被告之间成立民间借贷关系。被告应承担偿还借款的义务,现原告主张被告偿还尚欠款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双方在借贷关系中存在部分借款约定了借款利息(月利率3%),因被告未按约支付利息,现原告主张被告按照月利率2%向其支付借期尚欠利息及逾期利息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结合本案事实,本院认定为:被告尚欠原告的借款本金为4478610元,截止2019年5月20日的尚欠利息为4557711.85元(详见附件3)。

据此,案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云南拓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祥云尔海金沙旅游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4478610元,并支付截至2019年5月20日的尚欠利息4557711.85元;

二、被告云南拓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祥云尔海金沙旅游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以447861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计算自2019年5月21日起至款项支付完毕之日止的利息;

三、驳回原告祥云尔海金沙旅游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999元,由原告祥云尔海金沙旅游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045元,由被告云南拓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7295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杨 哲

人民陪审员  姬凤鸣

人民陪审员  钟龙芝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杨靖龙

附件1:

借款转款情况统计表







序号



时间



金额



凭证



利息/借期



签字/章



属性





1



2014.11.21



100万



《收据》







拓翼签章



借支工程款





2



2014.12.19



50万



《收据》







拓翼签章



借支工程款





3



2015.10.30



50万



《收据》







拓翼签章



借款





4



2016.2.6



115万



《收据》《借款申请》







拓翼签章



借款





5



2016.2.24



100万



《收据》《借款申请》



3% 三个月



拓翼签章



借款





6



2016.3.3



100万



《收据》《借款申请》



3% 三个月



拓翼签章



借款





7



2016.3.7



2455782元



《收据》







拓翼签章



借款





8



2016.3.9



13.5万



《收据》







拓翼签章



工程款





9



2016.3.10



50万



《收据》《借款申请》



3% 三个月



拓翼签章



借款





10



2016.3.23



100万



《收据》《借款申请》



3% 三个月



拓翼签章



借款





11



2016.3.29



100万



《收据》《借款申请》



3% 三个月



拓翼签章



借款





12



2016.4.13



100万



《收据》《借款申请》



3% 三个月



拓翼签章



借款





13



2016.4.20



100万



《借条》《收条》



3% 三个月



白子生签字



借款





14



2016.5.5



200万



《借条》《收条》



3% 三个月



白子生签字



借款





15



2016.5.12



100万



《借条》《收条》



3% 三个月



白子生签字



借款





16



2016.5.17



100万



《借条》《收条》



3% 三个月



白子生签字



借款





17



2016.6.6



170万



《借条》《收条》



3% 三个月



白子生签字



借款





18



2016.6.16



230万



《借条》《收条》



3% 三个月



高学琴签字



借款





19



2016.6.30



50万



《借条》《收条》



3% 三个月



高学琴签字



借款





合计



20740782元







附件2:

还款情况统计表







序号



时间



金额



凭证



转账相对方



属性





1



2015.12.2



20万



收据



白子生



还款





2



2016.8.12



360万



收据



拓 翼



还款





3



2016.11.21



150万



收据



拓 翼



退回工程款





4



2016.11.21



4886390元



收据



白子生



还款





5



2016.11.21



5940782元



收据



拓 翼



还款





6



2016.12.22



13.5万



收据



白子生



还款





合计





16262172元







附件3:

利息计算清单







借款日期



用途



借款金额



还款金额



还款日期



剩余欠款



备注

















2014/11/21



工程借款



1,000,000.00



0.00



 



1,000,000.00



 

















2014/12/19



工程借款



500,000.00



0.00



 



500,000.00



 

















2015/10/30



借款



500,000.00



200,000.00



2015.12.3



300,000.00



 

















合计



 



2,000,000.00



200,000.00



2015.12.3



1,800,000.00



 

















借款日期



用途



借款金额



2015年12月3日还款20万后剩余欠款



还款



还款日期



本次还款后剩余欠款



日利率



计息天数



应还利息





2014/11/21



工程借款



 



1,000,000.00



 



 



1,000,000.00



 



 



 





2014/12/19



工程借款



 



500,000.00



 



 



500,000.00



 



 



 





2015/10/30



借款



 



300,000.00



300,000.00



2016/8/12



0.00



 



 



 





2016/2/6



借款



1,150,000.00



 



1,150,000.00



2016/8/12



0.00



 



 



 





2016/2/24



借款



1,000,000.00



 



1,000,000.00



2016/8/12



0.00



0.000657534



169



111123.29





2016/3/3



借款



1,000,000.00



 



1,000,000.00



2016/8/12



0.00



0.000657534



161



105863.01





2016/3/8



借款



2,455,782.00



 



150,000.00



2016/8/12



2,305,782.00



 



 



 





合计



 



5,605,782.00



1,800,000.00



3,600,000.00



2016/8/12



3,805,782.00



-



-



216,986.30













借款日期



用途



借款金额



2016年8月12日还款360万后剩余欠款



还款



还款日期



剩余欠款



日利率



计息天数



应还利息





2014/11/21



工程借款







1,000,000.00



1,000,000.00



2016/11/21





















2014/12/19



工程借款







500,000.00



500,000.00



2016/11/21





















2016/3/8



借款







2,305,782.00



2,305,782.00



2016/11/21





















2016/3/9



借款



135,000.00







135,000.00



2016/11/21





















2016/3/10



借款



500,000.00







500,000.00



2016/11/21







0.000657534



256



84164.38





2016/3/23



借款



1,000,000.00







1,000,000.00



2016/11/21







0.000657534



243



159780.82





2016/3/29



借款



1,000,000.00







1,000,000.00



2016/11/21







0.000657534



237



155835.62





2016/4/13



借款



1,000,000.00







1,000,000.00



2016/11/21







0.000657534



222



145972.60





合计







3,635,000.00



3,805,782.00



7,440,782.00



2016/11/21



-



-



-



545,753.42













借款日期



用途



借款金额



还款金额



还款备注



剩余欠款



日利率



计息天数



应还利息





2016/4/20



借款



1,000,000.00



1,000,000.00



2016年11月21日还款4886390元







0.000657534



215



141369.86





2016/5/5



借款



2,000,000.00



2,000,000.00







0.000657534



200



263013.70





2016/5/12



借款



1,000,000.00



1,000,000.00







0.000657534



193



126904.11





2016/5/17



借款



1,000,000.00



886,390.00



113,610.00



0.000657534



188



123616.44





合计







5,000,000.00



4,886,390.00



113,610.00



-



-



654,904.11





借款日期



用途



借款金额



2016年11月21日还款4886390元后剩余欠款



还款金额



剩余欠款



还款备注



日利率



计息天数



应还利息



备注





2016/5/17



借款







113,610.00



113,610.00







2016年12月22日工程款冲账135000元



0.000657534



31



2,315.78



由于2016年11月21日还入款项不足,剩余113610元继续计算利息至2016年12月22日





2016/6/6



借款



1,700,000.00







21,390.00



1,678,610.00



0.000657534



199



222,443.84









合计







1,700,000.00



113,610.00



135,000.00



1,678,610.00



-



-



-



224,759.62

















借款日期



用途



借款金额



2016年12月22日还款135000元后剩余欠款



还款金额



剩余欠款



还款备注



日利率



计息天数



应还利息



备注





2016/6/6



借款







1,678,610.00







1,678,610.00







0.000657534



879



970,190.59



由于2016年12月22日还入款项不足,剩余1678610元继续计算利息至起诉日2019年5月20日。





2016/6/16



借款



2,300,000.00











2,300,000.00







0.000657534



1059



1601556.164









2016/6/30



借款



500,000.00











500,000.00







0.000657534



1045



343561.6438









合计







2,800,000.00



1,678,610.00



-



4,478,610.00



-



-



-



2,915,308.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