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81民初4399号
原告:***,男,1971年2月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云南省腾冲市。
被告:景东鑫盛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普洱市景东县花山镇。
法定代表人:陈喜,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宁,安宁市永昌钢铁有限公司管理人工作人员,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洋,安宁市永昌钢铁有限公司管理人工作人员,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拓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祥云县祥城镇清红路221号。
法定代表人:朱瑜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浙生,云南正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利,云南正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李云祥,男,1970年7月1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祥云县。
原告***与被告景东鑫盛矿业有限公司、云南拓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云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3日立案后,***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尹红伟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刘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