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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磐石高科新材有限公司、云南润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黔0502执6912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云南润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吴卫东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云南润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87×××0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22450.45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黄成章
书记员 任 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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