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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姚世梅商行、***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02民初19214号
原告:大姚世梅商行,住所云南省楚雄州大姚县金碧镇咪依噜大街(里长堡二组集体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2632920261XX。
投资人:李世梅,女,1975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大姚县。
被告:***,男,53岁,汉族,住大姚县。
被告:张建伟,男,27岁,汉族,住大姚县。
被告:云南润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昌源中路美丽新世界40幢101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59930689X8。
法定代表人:唐国权,总经理。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自灵,云南大贵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菊,云南大贵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姚世梅商行诉被告***、张建伟、云南润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姚世梅商行于2021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大姚世梅商行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姚世梅商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220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大姚世梅商行负担。
审判员  马文杰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于晓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