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润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伟厦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云南润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324民初192号
原告:云南伟厦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文明街昆明正义坊******。
法定代表人:夏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涛,系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润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昌源中路美丽新世界****商铺
法定代表人:唐国权,总经理。
被告:***,男,1988年11月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南县人,现住云南省罗平县。
原告云南伟厦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润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7日立案。原告云南伟厦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伟厦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国家或者他人的利益,撤诉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伟厦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51元,减半收取1075.50元由原告云南伟厦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 春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柴瑞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