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云26民终31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富宁县地方公路管理段。
组织机构代码:43232565-0。
法定代表人:***,该公路管理段段长。
住所地:富宁县新华镇文华社区普厅南路**号。
委托代理人***,云南玉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上诉人(原审被告)文山州路桥有限责任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70989414-4。
法定代表人:李晟,该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文山市开化中路***号。
委托代理人***,云南玉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壮族,1957年11月13日生,云南省富宁县人,家住富宁县。
委托代理人***,云南西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上诉人富宁县地方公路管理段、文山州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文山市人民法院(2015)文民二初字第7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3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于2016年5月19日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法庭调查。上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富宁县地方公路管理段的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文山州路桥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忠义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文山市人民法院(2015)文民二初字第781号民事判决;
二、全案发回文山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富宁县地方公路管理段预交的二审诉讼费13320元、文山州路桥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诉讼费13320元,依法退还两上诉人。
审判长杨琴
审判员沈盈吟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陶胤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