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2624民初316号
原告:***县海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县麻栗镇老地房村委会大塘子村。
法定代表人:何颖,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家微,云南言同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文山州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文山市南桥路119号。
法定代表人:罗传忠,董事长。
原告***县海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文山州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县海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利益,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县海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150.00元,减半收取10575.00元,由***县海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田万**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晏文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