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富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2628民初2082号
原告:***农村承包经营户。
诉讼代表人:***,男,1965年7月21日出生,壮族,住云南省富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青龙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文山州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文山市开化中路169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600709894144X。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4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曲靖市马龙县,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农村承包经营户与被告文山州路桥有限责任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5日立案。原告***农村承包经营户于2022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农村承包经营户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农村承包经营户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计75元,由***农村承包经营户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班 喜
书 记 员 张 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