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云2624民初478号
原告:***县海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县***老地房村委会大塘子村。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县老山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文山州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文山市开化中路169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县海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文山州路桥有限责任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6日立案。原告***县海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缓、减、免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县海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