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823民初1940号
原告:广元市利州区利平汽车起重机租赁经营部,住所地广元市利州区南河南京路158号。
法定代表人:董利平,董事长。
被告:广元市润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元市利州区宝轮镇安全村一组。
法定代表人:沈仁全,董事长。
原告广元市利州区利平汽车起重机租赁经营部与被告广元市润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广元市利州区利平汽车起重机租赁经营部于2021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自己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亦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元市利州区利平汽车起重机租赁经营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1048.00元,减半收取524.00元,由原告广元市利州区利平汽车起重机租赁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刘 兴 林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余秋侠(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