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润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0823执14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6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温江区。
申请执行人:***,男,1993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剑阁县。
被执行人:广元市润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元市利州区宝轮镇安全村一组。
法定代表人:沈仁全,董事长。
被执行人:四川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九兴大道12号。
法定代表人:熊国斌,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涂大磊与被执行人广元市润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2021)川0823民初2624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广元市润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沙石款、诉讼费、保全费、滞纳金261800.30元,要求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涂大磊沙石款330000.00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广元市润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申报财产。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广元市润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证券、收益性保险、网络资金、工商登记、车辆、不动产、住房公积金等财产信息进行网络查询及传统调查,查实,被执行人广元市润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除上述财产外)均未发现其名下有足额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广元市润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尾号8793账户存款予以限额冻结(实际冻结0.00元);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全部履行其给付义务。因被执行人广元市润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广元市润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法定代表人沈仁全发布了限制消费令。相关执行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至今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广元市润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对本院的执行情况表示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罗 海
审判员 蒲玉章
审判员 谢兵剑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冯劲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