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823民初2712号
原告:***,男,1988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剑阁县。
被告:**,男,1990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
被告:广元市润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元市利州区宝轮镇安全村一组。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广元市润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享有的民事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576元,减半收取计278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 利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