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823民初2761号
原告:**,男,1989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剑阁县。
被告:**,男,1990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
被告:广元市润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元市利州区宝轮镇安全村一组。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广元市瑞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 利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