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14民初2761号
原告:***,男,1986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罗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发,四川超***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
被告:广元八二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元市利州区三堆镇。
法定代表人:于波,总经理。
被告:中核四川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元市利州区三堆镇。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广元八二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核四川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