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八二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广元八二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0802民初1725号 原告:***,女,汉族,1968年3月24日出生,住广元市利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剑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元八二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址广元市利州区三堆镇。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副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广元八二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5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16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