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225民初8613号
原告:象山县石浦上湾水泥砖头厂(个体工商户),经营地:象山县石浦镇上湾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225MA284FUM14(1/1)。
经营者:王国连,男,1955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明,象山县浦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0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
被告:***,男,1966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象山县,现住象山县。
被告:浙江环球建筑有限公司,经营地:象山县丹城丹峰西路2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5145011982Q(1/8)。
法定代表人:蔡明亮,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象山县石浦上湾水泥砖头厂与被告***、***、浙江环球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象山县石浦上湾水泥砖头厂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象山县石浦上湾水泥砖头厂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象山县石浦上湾水泥砖头厂负担。
审 判 员 张鑫晖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 倪麟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