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城北支行、淮安市江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804民初730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城北支行,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承德北路559号。
负责人:吴淼,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冠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冠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安市江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淮阴区壹品城邦1幢1-5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城北支行与被告***、***、淮安市江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日立案后,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城北支行于2023年2月15日申请撤回对被告淮安市江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城北支行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城北支行对被告淮安市江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袁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