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田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1021民初29号
原告:***,男,1967年11月5日出生,壮族,住广西百色市田阳区。
被告:***,男,196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宾阳县。
被告:广西天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兴宁区玉蟾路3号金源城·金源悦府35号楼2101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697600945G(4-1)。
法定代表人:罗金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树源,广西作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广西天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因原、被告庭外自行和解并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遂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并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2
准予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1736元,撤诉减半收取868元(原告已预交本院),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定壬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陈俊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