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桂1029执保4号
申请保全人***,男,汉族,住广西凌云县。
被保全人广西天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广西南宁市兴宁区玉蟾路3号金源城金源悦府35号楼2101号房。
本院在执行***与广西天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中,本院对被保全人广西天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在价值688726.22元以内予以查询、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对被保全人广西天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价值688726.22元以内予以查询、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忠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