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天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天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西富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桂1202执121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广西天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执行人:广西富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广西天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富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桂12民终1337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2月7日立案执行,立案号为(2017)桂1202执1211号。截止立案之日,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1、支付工程款540000元及违约金64800元(此违约金自2016年7月1起至2016年11月1日止),共计604800元,自2016年7月2日起至付清全部工程款之日止,以540000元为基数按照每日的千分之一继续计付;2、负担案件受理费10430元,案件执行费8593元。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广西富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拥有位于河池市××区××号的房产和商铺,本院依法对其中的部分商铺、房产依法予以查封后,被执行人与案外人***、**签订债务代偿协议,由案外人代为清偿本案债务完毕。该代偿协议,申请执行人亦予以认可。至今,被执行人将85万元案件款汇入本院账户。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既已达成执行还款协议,并能按照协议内容履行义务,本案强制执行已不必要。如被执行人不按还款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桂1202执1211号案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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