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州市三力石材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莱州市三力石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莱州市隆山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683执3442-5号
申请执行人:莱州市三力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莱州市。
法定代表人:吕俊兵,经理。
被执行人:莱州市隆山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莱州市。
法定代表人:张忠云,董事长。
第三人:莱州市永安路街道办事处西山张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张永清,村委主任兼村书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莱州市三力石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莱州市隆山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于2020年7月21日向第三人莱州市永安路街道办事处西山张村村民委员会送达了履行到期债务通知。第三人莱州市永安路街道办事处西山张村村民委员会在指定期限内对全部到期债务万元没有提出(或部分提出)异议,且未自动履行该到期债务,应对第三人予以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9月7日扣留了第三人莱州市永安路街道办事处西山张村村民委员会在莱州市永安路街道的代管资金95万元。现因执行需要,需要接触扣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第三人莱州市永安路街道办事处西山张村村民委员会在莱州市永安路街道的代管资金万元的扣留。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卫 伟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孙开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