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茂盛石材集团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5-19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乐执字第385号
申请人山东茂盛石材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马**。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山东茂盛石材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为此,申请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昌乐县人民法院(2013)乐民初字第1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孙尧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