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贯建设有限公司

成都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05执恢186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成都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顺城大街221号工投大厦二楼。
法定代表人:张栩。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7年8月24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
被执行人:郭伟成,男,汉族,1979年9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双流县。
被执行人:雷钟霞,女,汉族,1979年8月27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
被执行人:叶静敏,女,汉族,1982年3月18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
被执行人:刘佳富,男,汉族,1978年2月5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
被执行人:瞿玉萍,女,汉族,1972年10月12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
被执行人:刘彦君,女,汉族,1997年1月10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
被执行人:华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永康路628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四川鑫西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沙堰西一街25号1栋1层374号。
法定代表人:刘佳富。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2年12月13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
成都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郭伟成、雷钟霞、叶静敏、刘佳富、瞿玉萍、刘彦君、华贯建设有限公司、四川鑫西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青羊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川0105民初8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9920371.83元及利息等,执行费83720元。
执行中,已评估拍卖被执行人瞿玉萍名下位于成都市武侯区××路××号××栋××单元××楼××号房屋(权:1392162)和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航林路396号30栋3单元8楼801号房屋,已执行到位4338973.90元。执行中,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郭伟成、雷钟霞、叶静敏、刘佳富、瞿玉萍、刘彦君、华贯建设有限公司、四川鑫西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多个银行账户,但均不足以偿还本案债务。
此外,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且本院依职权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案件暂无执行条件,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青羊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川0105民初8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清偿债务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有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据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提交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天亮
审判员  李双华
审判员  严 辉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杨依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