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16执恢1047号
申请执行人:***,女,1962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
被执行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永康路628号。
法定代表人:刘建春,职务不详。
被执行人:瞿玉萍,女,197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设有限公司、瞿玉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川0116民初1946号民事判决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3492280元,执行费37323元,未执行到位。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查控、传统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房产、车辆、银行存款、证券资产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通过另案【(2019)川0116执恢131号】对被执行人瞿玉萍名下位于成都市双流区的若干房产予以了续查封,其中一部分已移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执行并已去函参与分配,另一部分暂不便处置。此外,本院还对被执行人**建设有限公司对案外人成都三元教育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到期债权予以了冻结,但因存在争议暂不便执行。除以上财产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建春)、瞿玉萍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志洪
审判员 向 彬
审判员 蒋 尧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蕊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