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贯建设有限公司

***、**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822民初479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76年12月6日,住四川省青川县,自由职业。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仕龙,四川仕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永康路62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7748688XM。
法定代表人:刘建春,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4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5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杜刚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樊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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