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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经开区永丰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902民初302号
原告:巴中市经开区永丰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住所地:巴经开区兴文镇西溪村一组。
经营者:宁六兴,生于1962年9月20日,朱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委托代理人:李军,四川九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永康路628号。
法定代表人:刘建春,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宋春猛,生于1970年7月7日,住四川省阆中市。
被告:***,生于1973年10月10日,住四川省蓬安县。
委托代理人:熊庆,四川宏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巴中市经开区永丰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与被告**建设有限公司、宋春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巴中市经开区永丰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于2022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巴中市经开区永丰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巴中市经开区永丰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收取500元,由原告巴中市经开区永丰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袁 聪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杨成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