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贯建设有限公司

***、**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82执274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
被执行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永康路**。
法定代表人:刘建春。
本院在执行***与**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合并执行标的1655780元,已执行0元),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车辆、房地产、工商信息等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胥道全
审 判 员 周 兴
审 判 员 廖勇键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杨宁锋
书 记 员 范涛滔